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跨境支付须提前报告

7月23日,央行发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展IPO、与境外机构合作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,须提前30天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,发生重大突发情况后,也需进行事后报告。

  当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;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实控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;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、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;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出现时,支付机构应至少提前30个自然日提交书面报告。

  如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、实控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%的重大诉讼;支付机构董监高涉及刑事案件,或者发生非正常死亡;发生信息安全事件,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不超过5000条,且涉及客户数量不超过500户;支付业务中断,但不超过2小时,且影响支付业务笔数不超过10万笔;支付机构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,等等,

  发生上述情况后,支付机构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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